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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23日電)前桃園縣議員羅文欽被控對員警咆哮爆粗口又扯傷對方,最高法院今天認定惡性非輕,依損壞公務員職務上掌管物品罪判刑8月,須入獄服刑。
檢方起訴指出,羅文欽去年2月20日與友人喝春酒時,遇到員警臨檢,店家以廣播要求客人配合,但羅文欽為展現個人權勢,向在場友人表示「我出去跟他們(員警)講一下」,出門後大聲咆哮「誰在吵」。
員警出示執勤證件時,羅文欽不但不看,還大聲恫嚇,要打電話給警察局長,並要求員警寫下姓名與編號;羅文欽在過程中多次以粗鄙的言詞辱罵,並揪住員警衣領,導致員警頸部受到挫傷。
一審認定羅男對依法執行職務公務員施強暴、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公然侮辱及普通傷害等罪證明確,從重依普通傷害論罪,判刑8月,損壞公務員職務上掌管物品罪部分則不構成犯罪。
但案件上訴至台灣高等法院後,高院認定羅文欽當時身為議員,其權力來源是選民之託付,應為民眾服務及監督政府,卻公然挑戰公權力,破壞國家法紀執行的尊嚴性並造成員警受傷且損壞警用電腦皮套扣環,惡性非輕,使受傷員警身心受創甚鉅,明確表示不願意原諒,盼以嚴懲。
高院指出,羅文欽在審理期間請求宣告6個月以下刑度且給予緩刑,但法院認定他所犯的數罪,應從重依本刑5年以下的損壞公務員職務上掌管物品罪論罪,審酌他不知潔身 自愛,反仗恃凌人,阻礙公務進行,若不予嚴懲,顯難收矯治之效,因此判刑8月, 不給緩刑。
全案經上訴,最高法院今天駁回上訴,全案確定。104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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